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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霸王条款”有哪些,怎么办?(一)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05

  一、霸王条款之虚假宣传无责任

  (一)经典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甲方(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之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专家解析

  尽管法律对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邀请,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没有十分明确的说法。但从广告法的内容来看,房产开发商以效果图、广告等形式所作出的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理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开发商房产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也应看做是合同的一部分,应当作为合同义务来对待。但上述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等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提供了方便。

  二、霸王条款之车位归属开发商

  (一)经典案例

  某地产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对此购房者无权干涉。

  (二)专家解析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地产商在合同里将小区道路及车位权利规定给自己的条款是违法的。

  三、霸王条款之屋顶外墙管不着

  (一)典型例证

  如某开发商印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其所在楼宇屋面、外墙使用权不属买受人。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出卖方。

  (二)专家解读

  事实上,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利用上述物业和设备进行经营,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管企业同意。因此,开发商是无权规定买受人不享有楼宇屋面、外墙使用权等权利的。

  四、霸王条款之解除合同期限不统一

  (一)典型例证

  某楼盘《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乙方(购房人)延迟支付合同价款,经甲方(开发商)催告后30日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又规定甲方延迟交付该商品房的,经乙方催告后90日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专家解读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按期付款和按期交房是商品房买卖契约双方的最主要义务,对于这两项主要义务的违反导致解除合同的催告期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应是对等的,但开发商在合同里却规定,如果卖方催告30日未收到付款即可解约,与买方催告90日未收到房产才可解约的规定,明显是不对等的。

  伴随着城市房价节节攀升,个人商品住宅消费正成为新的一轮经济增长点。但城市房地产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的混乱局面,尤其是房地产商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购房合同“霸王条款”有哪些,怎么办?看过本文,您一定有所了解。毕竟,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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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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