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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私房纠纷受理问题的意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6-25

  私房又称为私产住宅,是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公有住宅通过住宅市场出售给个人和家庭,公有住宅也就转为私有住宅。

  关于私房纠纷受理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7号文件规定:“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纠纷应由民庭受理,以房地产为标的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同样应由民庭受理。”我市各级法院应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就关于私房纠纷受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凡属平等主体之间以私有房屋为标的发生的权属、析产、买卖、租赁、借用、代管、赠与、抵押等纠纷,及侵害私房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等,由民庭受理。

  2、落实私房政策后的遗留问题,当事人诉请法院处理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应告知其向落实政策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个别问题确须法院立案处理的,可逐案具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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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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