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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私售房产,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4

共有人私售房产,被判合同无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情基本介绍:

    王某和周某共同出资购置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背着周某把房子卖给了林某,周某认为他们恶意串通,要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随即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之后,林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损失12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擅自处分公有财产,侵犯了周某的合法权益,导致买卖合同无效,王某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林某12万元的损失。因此法院判决:王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林某12万元。
 
北京安居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电话:13426037149)点评:
     
     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他方当事人受有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形。”

    《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的擅自出售行为,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王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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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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