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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具备什么条件,办理收养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14

一、收养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建立一般收养关系时,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无子女,并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收养子女;当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养。

(二)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由于《收养法》此条为刚刚修改的内容,哪些疾病不准收养子女,还有待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其收养子女。

(四)年满30周岁。

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法定年龄,不满30周岁的公民一般不得收养子女。若收养人为夫妻的,须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

(五)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人(包括共同收养的夫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二、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二)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三)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四)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五)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六)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七)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以上就是关于一般收养关系的相关介绍。我国法律关于收养方面内容还有很多,收养关系的成立也有诸多限制。如果您还需要了解特殊收养关系方面的信息,如特殊收养关系中收养人的条件;或是如何解除特殊收养关系等方面的问题,不妨请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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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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