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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咨询——借名买房情况应当获得房屋全部收益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17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三诉称,争议房屋原属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公房,由双方所在公司承建,被告属于施工队队长,争议房屋为委员会公房项目的办公用房。在办理购房过程中,是原告亲自前往办理,所有签字均为原告签署,并且由原告全额支付了房屋价款,后续房款、维修费、手续费退费至原告,房屋购房凭证及退费收据原件亦由原告持有。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不予理睬或者应付了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为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将该房过户至原告名下。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四辩称,争议房屋的承租人和产权人均系被告。2000年左右,因原告居住困难,被告暂借该房给原告使用,与房屋有关的相关票证均存放在诉争房屋处。不认可原告所述事实,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房屋(建筑面积51.7平方米)原产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1999年,委员会与被告就争议房屋签订了《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委员会将争议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2000年,委员会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委员会将争议房屋以成本价格出售给被告,房价合计为30861.72元。2004年,被告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证。争议房屋所有权证在原告处,2013年3月,被告将该所有权证挂失后,补办了新证。
  另查:原、被告曾同在有限公司工作。诉争房屋交房款及退房款收据原件在原告处。诉争房屋部分年份的供暖费发票在原告处。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三之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房屋原由被告承租,后以其名义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主张与被告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应向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对此有明确的约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间并未就原告主张的借名买房一事签订书面协议;原告虽然提供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存在出资关系,并实际使用房屋,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故原告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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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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