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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房纠纷:离婚后共同居住要求妻子返还房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07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吴丹红起诉称:1996年,原、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7月26日,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被告一直没有搬离原告家中,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搬出北京市某区22号房屋。
  被告胡丽静答辩称:原告所言不实。2004年本人退休后,原告跟我借十万元,一直没有归还。离婚时,我的单位分配房屋已由双方分割,但原告单位分配的房屋没有分割,这不公平。原告购买单位房屋,向我借款七万六千元,至今尚未归还。原告父亲和他老家房屋都已经出卖,这笔钱也没有分割。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理查明
  吴丹红与胡丽静原本是夫妻关系,于1996年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2014年7月26日,法院判决离婚。
位于北京市某区22号房屋是吴丹红承租单位的公房。吴丹红表示,他婚前原承租公房拆迁,1996年经拆迁,被安置人回迁房是22号房屋,双方婚后承租。现吴丹红居住于22号房屋的一间,胡丽静居住于22号房屋小卧室。
 
  三、判决如下:
  胡丽静将北京市某区22号房屋腾退并交付吴丹红。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22号房屋是吴丹红婚前财产权益的转化,吴丹红对22号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现双方已经法院判决离婚,已经丧失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吴丹红有权要求胡丽静房屋腾退交还,所以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胡丽静所述22号房屋离婚时没有分割一节,假如是被告胡丽静主张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其认为22号房屋属于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按照这个规定,她可以离婚后主张经济赔偿,但胡丽静并未提供任何能够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对于胡丽静所述借款未偿还、其他财产未分割的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组成安居房产律师团队,具有成功办理各类房地产案件经验。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以来,潜心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房地产案件,对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商品房、存量房、经适房、房改房、央产房、回迁房、限价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对国内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中介公司的操作模式有深刻解读。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资质、权属、解押、网签、面签、监管、过户、交房等环节的法律问题。安居房地产律师办理案件主要涉及房地产买卖、继承、腾房、分家析产、居住权、共有、确权、借名买房等相关案件,在房地产专业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有能力办好各类房地产案件,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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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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