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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可否要求扶养费,同居关系的债务如何处理?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18

一、同居一方可否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我国的《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而没有明确规定同居关系的双方之间的扶养义务。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在同居关系解除后,无论男方女方,都没有权利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因为,在我国,同居关系是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的,因为究竟是登记结婚还是简单同居,男女双方有自主的选择权,掌握着主动权,既然选择了同居而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就要自己承担同居关系带来的各种社会后果和法律后果。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同居的一方不能在同居关系解除时请求对方支付扶养费或精神损失费的。除非是下面两种情况:

(一)同居期间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还没有治愈。

(二)另一方有经济帮助的能力。如果他个人的经济收入都满足不了自己的生活需要,法院也不能强令为对方支付费用。

此两种情况下,一方可对另一方自愿给付。

二、同居关系双方的债务处理

对于同居双方的债务处理方法,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这样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即同居关系解除时要平均分担债务。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方各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一)男女双方约定好由各人负担的债务。

(二)一方以各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双方是同居关系。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

(四)其他。

以上就是关于“同居关系的一方可否要求扶养费”、 “同居关系双方的债务处理”这两个问题的相关解答。通常情况下我国对同居关系不予保护,所以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没有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的权利,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也是如此,要区别看待。实践过程中针对不同的情况要做不同的处理,建议咨询相关律师,这样在打官司的时候胜算会大些,也能确保自己的权利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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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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