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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归属问题,不必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18

一、同居财产归属问题

同居前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已成共识。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分为下面几种情况: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该财产的取得有过帮助,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在分割时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来确定,也就是说谁的作用大些,谁分到的份额就多些。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应为双方共同所有,分割时要平均分割;若是按照比例出钱购得的财产分割时按出钱比例分割。

3、同居后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4、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各自当事人所有。

5、不能确定所有权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即分割时平均分割。

6、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为共同享有,债务为共同承担债务。若债券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照份额享有和承担。

二、不必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

没有必要去作婚前财产公证的有以下情况: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不必公证。因为现在的婚姻法规定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的,不会因结婚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

2、婚后所住房屋是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若房产证上是你的名字,那就不必去做公证。因为这种情况下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所以离婚时该住房也是属于你的。

3、婚前你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但是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这种情况下房子归属你个人所有。

4、婚前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的。 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如果是夫妻共同来还贷的,应该补偿给对方一半。

综上就是对“同居财产归属问题”,“不必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两个问题的相关回答,但在现实的生活中遇到的情况远比想象中复杂,同居财产的范围也需要界定,婚前的财产也有婚后需补偿的情况等等问题,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下相关律师,将所有情况分析清楚后在做出明确的判断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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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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