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关系
未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在一起居住生活是一般认定是同居关系,如果要实事求是的处理起来就要分成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这一时间为分界点,也就是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且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在实践中承认其是事实婚姻,认定夫妻关系成立;如果是《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则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应认定为同居关系,也就意味着男女双方不能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等等。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两类。根据《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32条第3款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对方离婚的法定原因。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二、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起算
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双方都没有配偶,又都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没有受到干涉,也没有法律禁止结婚情形等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之前的同居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同居时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如未达法定婚龄,对于这种情形,登记的效力不能追认到登记之前,也就是说补办登记结婚的效力应从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二是同居时双方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未领结婚证,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后,男女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1994年2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追认补办前的同居行为,等于承认事实婚,因此,这种情况下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效力还是从登记起算。
以上就是关于“未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关系”,以及“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起算”两个问题的相关回答,总的来说,对于还未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关系的认定有些复杂,因为要分成《婚姻登记条例》公布之前和《婚姻登记条例》公布之后两种不同的情况,不同的情况有着不同的处理方法,因此不可以一概而论。对于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起算点一般都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是以登记结婚那天起算。但理论和现实毕竟是有一定的差距,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问题的产生都是因为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或者登记效力的起算点的不同而出现了当事人意想不到的结果,有可能是客观原因,也有可能是当事人主观故意,因此如果真的遇到此类情况,而您又不知如何处理或不知如何纠正这一错误时,还是不要轻举妄动,如有可能,建议咨询相关律师,毕竟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可以帮助无辜的受害人依法保护自身的权利,避免出现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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