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效力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的规定,对于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分配方案是村民自治权的体现,但这种自治权并不是绝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行使自治权的同时,不应当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当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这就要求村民委员会在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不仅要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制定的分配方案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有些地方通过地方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对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做了规范,村民委员会在拟定分配方案时还必须遵守这些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例如:河南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规定,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所涉的分配方案合法有效应符合以下条件:(1)分配方案的形成符合民主议定程序;(2)分配方案的内容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3)权利、义务相一致。对于以自治为由,剥夺与限制部分村民收益分配权的补偿款分配方案,应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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