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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原则,变更抚养权协议需要公正吗?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18

一、权的确定原则

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以后,彼此不再承担同居义务,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双方轮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二、变更抚养权协议需要公正吗

有几种观点:抚养权变更不需要公证,没有变更的条款依然有效;无需公证,没有变更的条款,只要你们没有约定废除,就是有效的;双方签字就生效,不需公证,以前的条款和现在不冲突,也应适用。

对此,笔者的看法是:在没有变更条款的情况下以前的协议依然有效,若更爱了条款则应以更改的新条款为准,无需公正。

另:无论协议是否更改都是以孩子的健康发展为原则,在此基础上做出的相应调整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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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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