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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建设使用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9-09

 依据目前法律规定,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造物,一般地说,都需要先依法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然后再通过规划许可进行建造。但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这里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2000年11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在《关于对。国家林业局关于请对《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执行中的问题予以解释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函[ 2000]110号)中重申该条款的规定,即如建造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森林防火站、护林站等,不属于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如需要修建,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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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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