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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车库、车位归属的相关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根据这个条款,如果开发商的建楼成本里包含车库建筑成本(这需要向相关部门了解或者咨询,当前的实践中就单个业主而言,取证较为困难),车库就应归业主共有,开发商售楼时再次收取车库费则属于商业欺诈;如果开发商的建楼成本里不包含车库建筑成本,则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后,开发商可将车库、车位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款规范了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的收费问题。根据这个规定,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已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另外,这些共有车位的分配机制如何,是由业主委员会分配与管理,还是由物业服务机构管理等具体问题,现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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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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