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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涉及赠送天台花园条款的效力问题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07

  
  核心内容:开发商赠送的天台花园面积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如果不具备,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相关条款应该如何处理?下面,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A房地产公司在住房展示会的促销广告上隆重推出了顶层复式送天台花园的活动。同月,王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王某认购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大厦顶层一复式住宅,面积为89.25平方米,价格为4500元/平方米。此外,A房地产公司口头承诺赠送王某天台花园面积约93.9平方米。同年5月,王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双方并未将A房地产公司承诺赠送的天台花园写入合同。2006年11月,A房地产公司依约向王某交付房屋,但却未能兑现赠送的天台花园面积,故双方发生争议。王某要求A房地产公司履行认购书中的约定,将天台花园面积交付给自己使用并依约办理房产权属证书;A房地产公司则以赠送的天台花园面积未写入合同为由拒绝履行。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某准备诉诸法律。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楼宇天台的产权归属问题;另一个是A房地产公司楼盘销售广告中的承诺与责任问题。
  1、楼宇天台的产权归属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楼宇天台的产权归属问题,但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原理来分析,楼宇天台不应该属于某个或是某部分业主所有,而应当属于整栋楼宇全体所有权人或是使用人共同所有和使用。商品房的开发商若将其赠送给个别购房者,则构成了对其他购房者天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侵害。在本案中,A房地产公司在与王某签订认购书时,口头承诺赠送王某天台花园面积93.9平方米,但之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就上述赠送行为予以确认。即使是合同中有约定,但依上述分析,这种赠送约定或是承诺也是无效的。
  2、A房地产公司楼盘销售广告中的承诺与责任问题。
  商品房销售广告可以是向购房者虚拟居住环境,如“理想居所”、“置业首选”等等,其纯粹是以宣传引诱购房者与其签订买卖合同为目的,依法应当认定为要约邀请,故作为要约邀请的广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除》第三条之规定,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中的承诺具体而明确同,并且对于购房者订立合同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即使没有写入合同,也应当作为合同的内容。在本案中,A房地产公司不但在销售广告中称买顶层复式送天台花园,而且在签订认购书时明确承诺赠送天台花园面积约93.9平方米,并且王某购房所支付的房款价格4500元/平方米明显高低同地段甚至同栋其他房屋3300元/平方米的均价,故即使双方没有将其载入合同,也应当依法将赠送天台花园的承诺视为合同内容。即对合同当事人都有约束力,A房地产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如前所述,由于A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的约定,侵犯了其他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故该项约定无效,即事实上A房地产公司不能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A房地产公司应当向王某承担履行自始不能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对违约金或计算方式有约定,则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A房地产公司应当赔偿王某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并退还虚高的房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除》第三条之规定,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中的承诺具体而明确同,并且对于购房者订立合同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即使没有写入合同,也应当作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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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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