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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什么情况下买方可以退房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02

一、商品房买卖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问题一:先收定金后要挟。以预售为名收取定金,而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强迫消费者接受其显失公平的条款,如果不能达到迫使消费者就范的目的,定金就会被开发商强行没收扣押。

问题二:隐瞒真相编卖点。有的开发商或销售代理商为尽快回笼资金,故意隐瞒房产真相,或作出虚假承诺、编造一些卖点欺骗消费者。

问题三:改结构扩大公摊面积。任意改动房屋结构、任意扩大或缩小房屋面积、擅自改变公用场所用途。开发商交房时广告宣传与实际内容不符,而在合同中又没有约定。公摊面积不清楚,让消费者分摊了不应当公摊的面积或多摊公用面积。

问题四:延期交房不办证。有的开发商由于资金严重不足或经营不善,未能及时缴纳土地转让金,导致消费者不能按时办理产权证。有的开发商害怕承担违约责任,在工程未经验收或是未达到入住条件就办理交房手续,致使消费者拿了钥匙却长时间无法正常居住。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购房时要查验开发商是否有“五证两书”,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证》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些证书是确保消费者最终能否办理产权证的关键所在。

二、什么情况下买方可以退房

(一)合同逾期退房要交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9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签订购房合同后,开发商没有按合同承诺期限交房,经购房者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二)广告忽悠实物与宣传不符

在购房时,销售广告对购房者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也应视为合同内容之一,如果开发商违反销售广告承诺内容,需承担责任,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三)提前预售未办全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四)消费者可以退房的情况还包括以下几种:

1、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如合同对此项有约定,买房人就可要求退房。

2、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可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3、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4、房子存在抵押、联建或其它经济纠纷。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就可以要求退房。

5、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

6、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

据了解,多数购房业主是根据售楼广告或售楼人员的某些承诺而选择房屋的,他们往往忽视了要将承诺的具体内容写入合同,并注明对各种违约行为的解决办法,结果让有些开发商钻了空子。在此建议您,为了避免退房纠纷,应请教律师核实合同条款,尽可能将内容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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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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