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对待商品房买卖陷阱
1、选购房产时,消费者要尽可能详细了解楼盘情况,寻找合适的交易对象,最好购买由信誉较好、资金雄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楼盘。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尚未竣工的楼盘前,要注意审查两个文件,即房屋出卖人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消费者决定购买一套房屋时,要注意审查该套房屋是否已被开发企业安置给了被拆迁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开发商将本该补偿安置给被拆迁人的房屋另行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将优先取得该补偿安置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都建立了拆迁档案管理制度,消费者只需到该部门查询一下,就能够避免上当。
3、开发商由于资金周转等原因,有可能将未出售的房屋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已经抵押的房屋,在未告知或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原则上无效。基于此,若消费者购买已被开发商抵押的房屋,将可能很难取得房屋产权。消费者购房前,一定要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抵押的情况,然后再决定是否购买。
4、开发商销售房屋时,除签订标准合同外,还常与消费者另签补充协议。这些补充协议在实践中常常由开发商单方面拟定,其中可能包含不合理甚至诱骗的条款。对合同,消费者一定要重视,应亲自或委托专业人士加以识别,以求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特别是对如税款、交房、延迟交房、质量保修、交付房地产证、物业管理以及产权担保等涉及消费者实质利益的条款更应加以注意。
5、我国商品房市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对销售宣传广告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个别开发商为获取更大利润,销售时往往作出一些虚假、夸大不实的宣传,最终却难以兑现,导致纠纷出现。
二、开发商不实销售应该如何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如何认定及其法律后果作了规定。《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规定,原则上认定了商品房广告的性质为要约邀请,这与合同法对于广告性质的认定原则一致。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房地产开发商的强势地位这一客观存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具体确定的说明与允诺内容往往难以写入买卖合同中,为保护弱势群体买受人的合法利益,司法解释规定了除外情况即: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视为要约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宣传资料针对的是开发规划范围之内的;
2、对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言应是具体确定的;
3、对购房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以上就是对“如何对待商品房买卖陷阱,开发商不实销售应该如何维权”的一些介绍。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可向当地消协投诉,请求消协组织调解,这种解决方式成本最小。如果在消协组织下不能调解解决纠纷,则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切不可采取极端方式解决问题。必要时,可以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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