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商品房 > 商品房现售 >

房屋买卖中开发商责任,开发商应该做什么呢?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02

一、购房合同订立以前

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时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在买房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开发商如果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预售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应当认定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作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被认为是要约,买房者以此为作出买房承诺的,即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没有把说明和允诺写进去,其仍然应当被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开发商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由开发商向买房者赔偿双倍的定金;而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只需要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即可。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如果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购房合同签订后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在没有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或者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故意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买房者以开发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开发商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三、购房合同有效时房屋交付前

房屋交付使用前开发商需要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如果因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的,买房者可以进行催告,如果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未履行,买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买房者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买房者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开发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

四、购房合同有效时房屋交付后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

在保修期内,交付使用的房屋如果存在质量问题,修复责任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如果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但是开发商应该承担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

以上关于“房屋买卖中开发商责任”、“房屋买卖中开发商应该做什么”相关问题的解答只是在制度层面的责任形式,在实践中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形式很多导致责任的形式也很多,因此建议买房者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积极向专业的房产律师进行咨询,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纠纷发生后积极向专业房产律师求助以求得更大的胜算。

分享到:

上一篇:如何购买商品房,购买商品房有什么注意事项?

下一篇:房屋买卖只公正不过户可以吗,有什么风险?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