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商品房认购书》有哪些内容?
(一)认购书的适用范围。认购书不仅适用于预售商品房,也可适用于现房项目的交易。
(二)认购书对所认购商品房的买受人进行了约定。
(三)认购书对定金的约定。对支付定金的期限、解除认购书和返还定金的情况作了以下约定:
1、认购人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2、认购人未在约定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解除本认购书的,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在约定期限内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认购书。出卖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
4、出卖人在认购人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该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须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二、《北京商品房认购书》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在约定期限内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出卖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
如果出卖人在此情况下不履行返还定金的义务,买受人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出卖人返还定金,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买受人要承担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未达成一致”的举证义务,因此,为了规避风险,买受人应当保留在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记录,让出卖人签字确认,或者对协商过程进行录音,这样,一旦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未达成一致,买受人主张返还定金就有理有据了。
(二)对认购期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问题作出了规定,要求认购人应当在支付定金之日起若干天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
(三)明确规定认购人的责任。
未在约定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明确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出卖人有权解除认购书,不退还已经收取的定金,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这样也就给认购人作出了明确的风险提示,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北京商品房认购书》存在主要问题是什么?
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操作,如果完全按照认购书的规定来做,就有可能加大交易成本,任何一方均可以在签署认购书后,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苛刻的合同条款而导致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署、成立。所以,认购人在签署相关文件时,要对合同文本规定的交易条件有明确了解。
以上是北京对商品房认购书的相关规定,您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时,要必要先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如今,商品房认购活动比较混乱,十分容易产生纠纷。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对买卖双方对认购行为、定金的处理等事项均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一些开发商以及房地产经纪公司,故意混淆相关概念,如定金的含义,设置定金陷阱,肆意侵害认购人的合法权益。您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时,尽量咨询相关律师,谨慎签订合同,尽可能防范风险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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