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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介绍商品房买卖中是定纠纷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02

一、关于商品房定金纠纷

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之前,往往通过签订认购书、意向书、预订合同等方式要求购房者交付商品房购房定金,以此约束购房者与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如因种种原因未能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往往因此而拒绝返还购房者已交付的定金,从而导致了大量的商品房定金纠纷。

二、商品房定金问题怎么处理?

商品房定金纠纷的解决,可以从四个角度进行解答:

第一个角度:一般来说,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给付定金的时候,与开发商未就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而事后双方不能就购房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协议的,则商品房购房定金通常应当返还购房者。

比如,如果认购书并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价格、面积、户型结构等具体条件,而是把这些内容留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再行协商,而开发商与购房者又未能就此协商一致,从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主合同的,则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购房者。

第二个角度:如果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提出与认购书约定的不同的条件致使购房合同不能签订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反认购协议的违约责任,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个角度:如果认购书已经将以后要签订的主合同的条件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而购房者应当承担违反认购协议的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不予返还购房者定金。

第四个角度: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开发商应当如数返还购房者定金。

此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购房者如果想要避免要不回商品房定金,那么最好在认购书中把“定金”写成“订金”,或者写清楚该定金是属于预定款性质的费用。

以上就是对“关于商品房定金纠纷”“商品房定金问题怎么处理”所做的简要介绍。虽然实践中大部分开发商都强迫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商品定金,但是从法律上来说,购房定金和认购书不是买商品房的必经程序。大家在买房的时候尽量避开这一过程,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直接签订购房合同,或者在律师的陪同下购买商品房,律师可以帮助您躲开开发商的陷阱。发生商品房定金纠纷后,购房者应当尽快与律师联系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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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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