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商品房 > 商品房现售 >

商品房销售广告所作的虚假宣传,开发商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过分的商业吹嘘以及开发商就商品房规划范围之外的环境和公益设施进行的虚假宣传,如未订入合同中,不应视为合同内容,但不等于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因此而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买受人可根据《合同法》第42条、54条的规定,由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某些容易判断的“一般商业吹嘘”,非许诺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在广告中声称的“置业首选黄金旺地”、升值潜力无限等,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质量指标,容易为消费者辨别,则属于正常的商业宣传,不构成广告许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不仅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和客观实际,也有利于保护买受人权益和规范出卖人的经营行为,建立和维护市场诚信制度。而“过分的商业吹嘘”是指有明显的、故意的夸大其词,做不真实的宣传误导消费者,此类宣传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分享到:

上一篇:购买房产要注意事项及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

下一篇: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