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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指什么,购买小产权房有什么法律风险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12

一、小产权房是什么?

“小产权房”一般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当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开发或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这种房屋权属证书没有国家房管部门盖章,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章以证明其权属,故又称之为“乡产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只有市、县房地产登记机构才有权对房地产登记发证,乡(镇)政府没有权利办理房地产登记并发证。即便持有乡(镇)府颁发的“小产权证”,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小产权”并不具有真正的产权。

尽管如此,在不断攀升的房价压力下,一部分因为房价高涨而无法满足住房需求的人,目标自然流向“小产权房”。另一方面,城市郊区的农民地少人多,脚下土地仅能维持温饱,又没有其他发展的机会,通过卖地、搞房地产开发进行致富是他们迫切的愿望。再次,国家行政管理和法律监管机制的缺失也是促使“小产权房”现象形成的重要原因。对于城市的商品房开发,国家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监管机制。但是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整体而言,更大的决定权力还在于农村地方乡、镇政府甚至是村委会。正是这几个方面的原因助长了“小产权房”的发展。

二、购买小产权房有什么法律风险?

明确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由此可见政府对此问题的明确态度。但是,购买小产权房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法律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购买小产权房是有一定风险的。

(一)小产权房购房合同效力有争议

《土地管理法》虽没有哪一个条文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民住宅及“小产权房”,但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有此身份,不能拥有此宅基地使用权。否则,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如果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买房,会造成农村廉价土地冲击城市房地产市场,造成国家的城市土地收益流失。法院认定这类合同有效就会和现有的国家政策相矛盾,造成判决无法执行。国家政策明确禁止购买农民住宅,如果判决认定购买农民住宅有效,此行为却得不到政府的认可,购房人不能领取相应证件。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这类合同无效可能会无效。

(二)小产权房质量验收有困难

除此之外,购买“小产权房”还面临其他的法律风险。小产权房”的建设没有经过房屋质量验收等程序,开发单位一般又没有资质和经验,房屋质量很难得到保障。如果收房后发现有房屋质量问题,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就有法律上的障碍,也很难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出卖方承担责任。

(三)小产权房拆迁补偿很困难

在居住房屋过程中如果遇到国家征收,买受人很难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如果房屋是是集体组织经过其所在县级政府合法批准后,在自有的非农用地上修建的村民住宅用房,集体组织在给村民分配房屋后,将多余的房屋卖给集体组织之外的人。对于这种情况来说,房屋本身是合法的建筑物,只是依法不能出售给集体组织以外的人,法律仅仅不保护非法买受人的权益,补偿受益人是农村集体组织;如果房屋是是集体组织未取得任何批准手续,擅自在自有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违章建筑,购买人又不具备购买房屋的资格,按我国法律规定对违章建筑没有任何补偿。

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商非法利用集体土地,不仅造成国家土地收益的流失,还严重侵害了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这里提醒购房者对自己所要购买的房子性质要明确清楚。购买小产权房存在极大的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宜投资购买。如果您碰到的是小产权房,不要轻易相信开发商的许诺,到最会使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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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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