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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集体土地未征收即出让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6

 
2003年10月,某县政府决定将位于县城西部的一片商业区列入开发建设计划,决定进行旧城改造,同年12月批复同意了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原划拔给某单位和居民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2004年3月,县政府又批复县国土资源局公开挂牌出让该地段多宗土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了其中A地块,面积25亩,用于商品房开发。县国土资源局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收取了开发公司交付的部分土地出让金。2004年8月,县政府发布了《拆迁公告》,位于A地块内的被拆迁户王某等人就该地块的土地性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了异议,认为该地块中包含有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未经征收即出让违反了法律规定。县人民政府认为该地块在1983年已经征用,不存在集体土地问题。王某等人对此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县人民政府仅证实了A地块中的5亩土地办理了审批手续,对于其余的20亩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为国有土地。复议机关认为,县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规定,撤销县政府作出的《拆迁公告》。
 
【律师点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出让。本案中,县政府擅自将未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直接挂牌出让,并发布《拆迁公告》,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复议机关予以撤销是正确的。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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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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