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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析继承案件中的时效问题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25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的爱人是叔伯兄弟,二人的父亲是亲生兄弟。原告和被告爱人的祖父拥有一处房产,在祖父母相继去世后,李某爱人和母亲自1991年就一直居住在此处,后来与李某结婚。1995年,当地政府在填表时将房屋的所有权确定为李某,并颁发了房屋所有证和土地所有证。原告孙某在发现此事后,以李某不是合法遗产继承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判定李某不是合法遗产继承人。

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孙某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故原审判决李某不是遗产继承人,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法律规定。另外政府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李某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由此,案件开始变得复杂起来。在二审程序中,原告的辩护显得相当聪明,遗产继承诉讼时效是这类案件中常被利用的证据,被告李某以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为理由请求改判,从1995年李某获得该房产证到2005年原告提起诉讼明显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限,律师处理起来会比较棘手。不过律师聪明地利用了原告在2004年要求被告搬出该房产的事实,辩称原告在2004年才了解被侵权的事实,接住了在当事人对侵权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诉讼时限为20年的法律依据。针对李某的上诉理由,孙某早在20047月份就已经通知李某搬出该争议房,李某抵赖不走,一审开庭时,孙某才发现政府给李某颁发了房产证,因此在发现侵权后,才于2005年提起行政诉讼,故不超过诉讼时效。又提供了一条有力证据,即本案争议遗产,是孙某祖父去世后原本应由其子即孙某的父亲所继承,因此在孙某父亲去世后,该房产的遗产继承人理应是孙某,而不是李某。依据的有效辩护,法律最终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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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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