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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解答:事实婚姻也能分配财产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5-07

事实婚姻也能分配财产?
 
 
 
问——
靳双权律师:
1993年11月,我与迟某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5年3月,姑娘余某与迟某之弟也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007年3月,迟某的父亲去世。现在,我与余某都想离开迟家。请问:我和余某能参与分配迟某父亲的遗产吗? 潘银凤
 
答——
你好!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12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之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你与迟某于1993年11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在《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后;同居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所以 ,你与迟某应是事实婚姻关系,而不是非法同居关系。
自1994年2月1日颁布起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余某与迟某之弟于2005年3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同居时虽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但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之间却应该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关系。
父亲死亡后,迟某与迟某之弟有权继承他们各自应得的父亲遗产的份额。其中,迟某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因你与迟某属事实婚姻关系,所以,应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由此,你可以从这夫妻共同财产中取得一半的财产分配权;而迟某之弟继承的遗产份额,因余某与迟某之弟不是事实婚姻关系,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余某随之也不能取得遗产分配权。
因此,由于你与迟某属事实婚姻关系,你能参与分配迟某父亲的遗产;而余某与迟某之弟属非法同居关系,余某随之也不能参与分配迟某父亲的遗产。 靳双权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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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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