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产继承 > 遗产 >

靳双权律师提示:争夺房产继承权诉讼时效是关键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5-14

张老爷子和老伴生了四个孩子,老大和老二都是儿子,老三和老四是女儿。1971年,两个儿子与父母一起,在顺义区县城附近的一个村内自家使用的老宅基地上共同建造北房(平房)6间。1990年,张老爷子在老伴死后,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分割,北房8间的东侧4间及东厢房分给老大,西侧4间分给老二。1995年,张老爷子去世。现在由于村里要拆迁,涉及分楼房,两个妹妹向哥哥提出继承问题,认为父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父母死后遗留的平房应共同继承。因遭到哥哥的拒绝,故两个妹妹起诉至法院,要求各继承正房两间、厢房半间。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诉争之房屋,二原告在房屋分期建造时,对其中部分房屋的建造曾作出过贡献,应享有房屋的部分产权。在其母亲去世后,二原告对其母亲所留遗产亦享有继承权。虽然1990年二被告在父亲的主持下,将诉争房屋予以分割,已侵犯了二原告对诉争房屋所享有的部分财产所有权。但是,二原告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向二被告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法律则不予保护。法院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二原告要求继承其父母房产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不服,向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分享到:

上一篇:靳双权律师谈房屋继承的程序问题

下一篇:靳双权律师谈对遗产处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