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申请异议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创设了两种新的登记制度。其中之一就是异议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十九条与《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的作用,并不是要禁止或限制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不动产,而是通过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提醒第三人注意,该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存在争议,使试图购买该不动产的第三人谨慎处理购买事宜。
张某有一处房产,并在房管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证书一直由张某的父亲保管。后张父的朋友殷某从张父处骗走了该房产证,并以该房产证为抵押与某银行订立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同时银行与殷某到房管局进行了房产价值评估,又将房产评估报告连同借款合同及以张某名义书写的委托书等递交给房管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张某得知上述情况后,即向房管局提出异议,并将房管局告上法庭。审理期间,当被告房管局的诉讼代理人出具了署有张某签名的借款合同和委托书时,张某当庭予以否认,后法院经过对该签名的司法鉴定,证实借款合同和委托书上的签名并非张某本人书写。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房管局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未严格审查而将张某的房屋错误登记抵押,判决撤销了房管局颁发的房地产抵押权证书。
该案例属于不动产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的情况。异议登记的条件和程序有:第一,某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有错误而向登记机关提出更正申请;第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第三,提出更正申请的申请人提出异议登记;第四,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异议登记与其他登记一样,具有公示性,一旦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就给社会公众发出警示,提醒交易者注意被提出异议抗辩的权利的真实性,以该权利为对象的交易可能会因此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警示效力因为异议申请记入登记簿而产生,无论第三人是否查阅登记簿都要受到异议登记的约束,而不能以不知该登记为由提出抗辩。
应该注意的是,异议登记只是一个临时性的保护措施,异议登记申请人必须在提出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自然失效。这是因为对于异议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并不做实质性的审查,也就是说,可能该异议登记是错误的,如果任由其一直存续下去,对权利人的利益会造成很大损害,所以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应该尽快起诉,由法院来查明事实真相。
此外,《物权法》第19条还规定,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通过这个规定,来平衡权利人与异议登记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制裁恶意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人。#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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