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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合同中的赠送约定是否有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02

案情筒介:
        2000年3月,某房地产公司与刘某签订认购书约定,刘某认购某大厦一复式楼室,双方同意在未签订正式预售合同之前,此认购书为有效合约,房地产公司送刘某天台花园面积约93.9平方米。同年4月,房地产公司与刘某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但双方未约定认购书中所列的优惠条件。房地产公司在2000年4月的促销广告中介绍在展会期间隆重推出顶层复式送天台花园。于是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按认购书的约定赠送其天台。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主要在于对于楼宇天台的所有权以及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承诺方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双方当事人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不够准确。双方都误认为楼宇天台的权属归于个别购房者,而不知真正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为了避免这类纠纷,购房者在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确定买卖房屋的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武器,向开发商主张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要求开发商履行其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公开作出的可视为要约性质的合法有效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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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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