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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03

       我们都知道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重要性,因此在房地产交易时,我们要特别注意自己所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款,这些主要条款存在与否常常对我们的权利有重要影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就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款作出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多使用标准合同(或称为格式合同)。这种标准合同一般是由预售方单方拟定的,预购方协商补充的余地较小,而且预售合同的专业性较强,因而预购方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保护预购方的合法利益,防止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平等现象的出现,建设部出台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本》,很多地方如北京、上海等地还出台了符合各地情况的地方示范本。
根据这些示范本的基本格式,我们认为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大致包含以下几项:

1.双方当事人,即预售人和预购人。
2.预售商品房的基本情况。预售合同中应当载明预售商品房的名称、所在地区、坐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性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房屋竣工交付日期以及附房屋平面图等等。
3.预售商品房价金、比重和房屋画积差异处理方法。
4.是否按揭,若是按揭,还需要附《抵押贷款协议》。
5.预售商品房价金的支付期限、支付条件、支付办法,是否设定定金、多少数额、如何冲抵。 
6.违约责任。 
7.逾期交房的免责条件。 
8.税费负担。 
9.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责任,办理房地产权证手续的责任。 
10.物业管理条款。
11.纠纷的解决方式。
12.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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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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