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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效力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03

       双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之后,是不是必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呢?或者说,在认购书签订以后,若一方当事人未能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意味着要承担违约责任呢?此时应当视不同的情形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认购书中明确约定买受人应当在某一具体的时间到来时与预售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则买受人就有在日后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义务。若买受人在规定的时间没有与预售方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则买受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只是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协议的,则不一定构成违约,或者双方就认购书之外的事未达成协议的,也不构成违约。因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签订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不能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就都不构成违约。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认购书是预约,预约的目的是为了签订本约,所以如果作为本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签定了或者因协商不成无法签订时,认购书都应终止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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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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