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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转预售,开发商应当注意哪些问问题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22

商品房转预售,是指商品房预售后,预购人将其预购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炒楼花”。
对于商品房的转预售行为,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这也就是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的转预售行为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至于国务院将采取什么样的政策,也有待于有关政策、法规出台才能明确。
一方面,炒楼花助长了投机,炒家往往是为了获取巨额利润,并且由于炒家囤积,造成了房地产价格的不合理上扬;另一方面炒家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投资,既可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活跃房地产市场此外。有的购房人在房屋竣工前因这样那样的原因,确实需要转让,如果一概禁止,则会限制购买方合法权益的行使。
既然商品房转预售在目前情况下存在着颇多争议,那么开发商作为预售方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开发商作为预售方具有是否同意预购方将房屋再行转让的权利。预售房转预售行为虽然发生在预购人与第三人之间?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所以,预售方首先有权获知预购方将房屋再次转让的行为,欲购方未将房屋再次转让的行为告知预售方的,由此导致的交付不能、交付迟延或者交付错误由预购方承担。

2.对转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开发商向谁交付竣工的商品房,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其效力:
(1)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并办理有关登记或交易手续,缴清税费后,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之前,预购方将其预购的商品房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符合当地有关法规、政策,没有违法行为的,可认定转预售合同有效。并且,转预售行为已经征得预售方同意的,预售方可以向转预售合同的预购人交付商品房。
(2)预售商品房合同订立后,预购方未通知预售方而再转让预售商品房的,预售方没有义务向第三方交付商品房,由此导致的迟延交付由商品房转预售合同的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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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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