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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认购及认购协议基本内容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23

       商品房销售实践中,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开发商一般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与购房者签订协议,交纳一定定金/订金作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这可以看作是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所谓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表示将来愿意订立某项合同的意愿。商品房销售的认购书是开发商/销售商在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双方表示愿意进行商品房买卖的意向。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认购书包含的内容比商品房买卖合同要简单得多,但是,它仍然应当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2)房地产项目的坐落地点;
(3)认购的商品房的价格、面积;
(4)预定期限,即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期限;
(5)定金数额;
(6)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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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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