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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介绍了起别墅认购合同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27
律师点评:开发商预售房屋是为了先期回笼资金,而后飙升的房价大大超出了其原先的预计,这成为其恶意违约的诱因。开发商随意涨价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双方当初签订的认购协议,这种单方面变更原协议中所约定事项的行为应属于严重违约,如今法院的判决对这种不诚信行为作了“当头棒喝”。
原告张女士在2003年8月22日与开发商上海佘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了别墅认购协议,协议中明确了认购佘山高尔夫别墅的房屋地块位置、房型、价格、面积,并对房价进行了明确约定。鉴于被告当时处于开发初期,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原告依照协议规定(每套人民币100万元),向开发商支付了认购金。 2004年9月7日,张女士收到了开发商的书面通知,告知:一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预售合同,价格由前往售楼处去签合同,开发商表示由于行情涨了,所以房价要大幅上涨, 原约定的每套800万左右,涨到1200余万元(每套上涨了400万元左右)。若张女士10之内不能按开发商通知价签订预售合同的,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项下的相应权利。对开发商这种违背诚信、任意哄抬房价、追求暴利的行为原告表示不能接受,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分别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
近日,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在交易中违背了诚信原则的开发商将向购房者们作出巨额赔偿。
法院表示,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中开发商在认购协议签订完、购房者按约支付了认购款后,却提出了大大超过双方预约时约定的价格条件,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导致购房者缔约机会的丧失,应对此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
不过,签订正式合同并非是强制性义务,同时由于购房者支付的认购款并非购房款,差价损失的赔偿也难以支持。最后,法院是参照开发商向购房者发出的通知中的售价与原认购价的差额,酌情确定了赔偿标准,如张女士便获得了20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已支付的100万元认购款也如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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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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