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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怎么处理定金纠纷,商品房一房二卖怎么样确定那个有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1-25

 
安居房产律师为您解答
一、房屋买卖如何处理定金纠纷
    定金是认购协议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也是买卖双方容易发生争议的重点问题。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就按法律规定的没收或双倍返还处理。但是,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但是根据《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特别说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已经实施,对合同成立是一个突破,商品房买卖合同又是一个特殊的合同,是适用《司法解释》还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在实践中会有争议,律师应谨慎处理,密切关注司法实践的动向。认购协议中常常出现订金、押金等字眼,这些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
    但如果认购书上载明: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违约,订金、押金不退还,出卖人违约双倍返还订金、押金。对于这种订金、押金的法律性质认定就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有认定这是一种违约责任的约定,也有认定为定金的。必须在合同约定的预约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内与开发商协商正式合同的内容并应留下书面记录,避免出现非买受人原因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以买受人未进行过协商或买受人因无法证明与开发商进行过协商而导致定金被没收的情形。
二、商品房一房二卖哪个有效
    我国民事立法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债权合同并办理了交付或者登记手续,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应当是有效的合同。
    在此情形下,先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的买受人 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其次是出卖人先行交付,买受人已经合法取得商品房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但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恶意串通的除外;如果数买受人均未占有房屋,依法成立在先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欢迎关注安居房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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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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