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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能否拒收“凶宅”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李先生向律师咨询了一个很棘手的问题,他向发展商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到了快交楼时,一个正好知道内情的朋友告诉他,原来他购买的那一套房产在施工时有个工人因工伤死在该单元,发展商卖楼时隐瞒了该情况。李先生一听毛骨悚然,当然拒绝收楼,要求退房了,但是发展商却说该房产验收合格,符合合同的要求,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没有任何理由解除合同。那李先生到底能否要求接除合同?笔者认为应该能够要求解除合同。其理由如下:
(一)首先开发商肯定有过错,因为其隐瞒了出售的商品房的重要情况,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二)开发商的行为足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李先生购买房屋是要居住的,是要改善生活环境的,而一个在建就死了人的凶宅对居住者的心理影响是很大的,通常说“安居乐业”,不安心如何居住?开发商隐瞒的这个事实显然不是小事,是会导致李先生达不到签订合同的目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李先生应该可以解除买卖合同。
李先生的案例再次提醒我们,购房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尤其是自住的住宅,就是为了好好地居住,所以购房时对可能影响居住的因素要考虑清楚,如果交付的房产有重大的不适宜居住的情况发生,购房者是有权拒绝收楼,解除合同的。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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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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