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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介绍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与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在程序上是一致的。依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发生房屋所有权的变更:
      (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比如所有人为个人的改名,所有人为单位的名称变更,此时可申请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a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身份证明;e.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d.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更名文件,如房屋所有人属于个人的,个人姓名变更的,应提交户口本、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如房屋所有人属于境外个人的,境外个人姓名变更的,应提交公安部门、外事部门的证明文件;e.其他必要材料。
      (2)房屋坐落变更的;
房屋坐落变更包括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等,此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提交:a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身份证明;c.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d.公安部门出具的地址变证明或者其他地址变更证明;e.其他必要材料
      (3)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包括翻建、扩建等原因导致平房面积变更的。此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提交:a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身份证明;c.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d.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e.其他必要材料。
      (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同一所有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包括共有的房屋分为单独所有或者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为二处以上所有的情况,此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提交:a.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身份证明;c.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d.共有房屋分为单独所有,应当提交分割(析产)协议,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为二处以上所有的,应当提交相应书面证明材料;e.其他必要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除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应的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等必要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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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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