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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出现宅基地纠纷怎么办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05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由于农村人口不断迁徙至城中,在城市里安家,而农村曾经居住的房子就被闲置下来了,不少农村居民们选择将自己的宅基地转让出去,因此宅基地纠纷也时常发生。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该条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宅基地的使用权随着房屋所有权而转移。那么如何解决宅基地转让纠纷呢?就让小编来给您一些建议吧!

  1、宅基地转让协议要看具体的签约对象

  宅基地转让协议的效力要看具体的签约对象,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的,那么该协议是有效的;如果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且未获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就是无效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为了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和生活需要,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进行转让。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2、宅基地转让合同要规范

  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范本的内容要

  写明宅基地坐落、面积、转让金额、付款方式及期限、房产归属、违约责任、协议生效条件等,未尽事宜双方需要另行协商完成。

  3、转让协议无效,其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4、如果遇到拆迁怎么办?

  宅基地转让协议签订履行后遇到拆迁的,那么法院可以直接以判决动迁款的归属的方式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如果购买人是被集体经济组织的,动迁款均归购买人所有,如果购买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甚至是城镇户口的,那么在动迁款分配过程中按照三七开的原则处理。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5、宅基地转让后仍要遵循“一户一宅”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6、如果已经宅基地已经转让出去而转让方后悔了怎么办?

  从宅基地转让纠纷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法律判决是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所以宅基地的转让者应该谨慎处理自己的房屋,双方在转让合同中也要明确违约责任。

  土地的使用和经营管理情况直接影响到生产和经济发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宅基地纠纷,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发生宅基地纠纷时,双方都应该冷静对待,做好思想工作,并采取及时、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决,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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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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