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29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律师提示】租赁期限等同土地出让最高年期,与《合同法》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限制规定有抵触。有学者认为,“由于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土地使用权具有特殊性,合同法中有关财产租赁的一般性期限规定不能完全适用”。笔者以为,虽然该国有土地租赁与一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有区别,但既然是租赁行为,则在法律无特别规定下,应当以《合同法》为约束,故笔者以为租赁期限超过20年应属无效条款。如果担心因期限过短导致土地承租人搞掠夺性开发,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则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行为也存在同样的理由,那么该出租期限也可以不受20年之限制。如此说来,《合同法》对租赁期限的规定,则应将不动产的租赁行为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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