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土地权属 > 土地使用权转让 >

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29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律师提示】租赁期限等同土地出让最高年期,与《合同法》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限制规定有抵触。有学者认为,“由于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土地使用权具有特殊性,合同法中有关财产租赁的一般性期限规定不能完全适用”。笔者以为,虽然该国有土地租赁与一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有区别,但既然是租赁行为,则在法律无特别规定下,应当以《合同法》为约束,故笔者以为租赁期限超过20年应属无效条款。如果担心因期限过短导致土地承租人搞掠夺性开发,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则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行为也存在同样的理由,那么该出租期限也可以不受20年之限制。如此说来,《合同法》对租赁期限的规定,则应将不动产的租赁行为排除在外。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分享到:

上一篇:国有土地租赁出让的主体及土地使用权对象

下一篇: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计算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