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地产案例 > 租赁合同案例 >

承租人在何种情况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21

  
  2001年3月5日,张某租赁陈某商铺房一间,租赁合同中注明租期五年,总租金81900元,一次性支付,双方签字后合同生效。2002年1月10日陈某以人民币2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产权出让给李某文,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张某就此事与陈某协商,未果。遂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人民法院判令陈某与李某文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院经审理判决:1.撤销陈某与李某文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2.张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案例二
  原告蒋先生承租了某房地产公司所有的某商业楼的一间房屋。房地产公司在没有通知蒋先生的情况下就将整栋大楼出售。蒋先生认为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地产公司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
  对此,被告房地产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公司卖的是整栋楼,不是单卖蒋先生承租的房屋。所以蒋先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院判决:被告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市第二中级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蒋先生的诉讼请求。
  北京中原三级市场部律师分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租赁物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民通意见》第118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时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北京中原三级市场部风险管理中心专业人士提醒消费者: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需在以下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行使: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2.在同等条件下,即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标的物(即出卖的房屋)、价款、支付方式等方面相同;3.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民通意见》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为3个月内)未做购买的意思表示或明确表示不予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出租人需证明其已履行告知义务。
 
  以下是网站介绍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创建,专门为北京及全国各地客户提供土地权属、房屋买卖、继承、离婚、建设工程等方面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为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教学服务。靳律师所带领的“安居律师”团队由多名房地产专业资深律师组成,对房地产法律理论有系统研究(包括二手房买卖、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已购公房、央产房、物权保护、夫妻及家庭共有、继承析产、确权、无权代理等专业领域),对房地产诉讼有丰富的经验。有能力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房地产法律服务。
欢迎来电咨询,靳律师接待电话:134 260 37149
网站关键词:
北京房产律师 北京房地产律师 北京专业房地产律师 北京房屋买卖律师 北京二手房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北京继承律师 北京商品房买卖律师 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律师 无权代理 央产房 居间合同纠纷 房产诉讼 打房产官司 房地产中介
房产律师 房产法律咨询 房地产律师 房地产专业律师 房地产律师咨询 房产纠纷律师 二手房法律咨询 婚姻房产律师 房屋继承 房地产转让 北京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北京房产律师事务所 找房产律师 聘请房产律师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
 

 

分享到:

上一篇:房屋承租人在共居人购买房屋后未表示异议,是否可以认定为该房屋由承租人

下一篇:未经承租人同意,亦未提前通知承租人,出租人能否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