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6
【案情介绍】
某村共有300多户村民,由于该村邻山,村民原有住宅大多数都建在山上,随着交通的日益便利,村集体应广大村民的要求,在山下某交通便利地修建住宅小区,村民纷纷搬入,但村民搬入新的住宅后,原有的宅基地应如何处理。
【本案评析】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要求新建住宅或者将原有的住宅“升级换代”,已成为农村中的一个新的热点问题。有的地方通过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兴建村民住宅小区或者为了节约土地将分散的农户集中统一安排新建住房。有的农民为发展农村经济的需要,将原住房迁至交通方便的地方新建住宅或者从山上迁移至山下建新房。无论以何种形式新建住房,都有一个农村村民异地新建住宅后,原来的老宅基地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在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政策。所以,农村村民异地新建住宅后其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将宅基地腾出,交回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能复耕的尽量复耕,不能复耕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统一安排给其他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村民建住宅使用。因此,从法律上分析,新建住宅的村民不得将老宅基地买卖或者私自转让,也不得拒绝交回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占而不用,造成土地的闲置浪费。三、一宅多户在实践中还存在“一宅多户”的现象,其产生的原因一是夫妻离婚;二是因宅基地指标满足不了需求或不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儿子在父辈的宅基地内建房,虽然分了户,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达到“一户一宅”;三是析产等。对于“一宅多户”如何进行登记发证以及登记发证中权利主体如何确定等,也因国家没有进行统一明确的规定而做法不一,有的地方按共用宗地处理,有的地方则按独立宗处理。
理论上对于实践中存在的一户多宅的现象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现行法律禁止公民拥有一处以上宅基地,因此对于多出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另一种观点认为,公民只要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宅基地,集体不能予以收回,否则等于禁止公民的房屋进行继承和买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限制性规定,是基于宅基地的福利性及其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而对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的限制,但不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继受取得的限制。法律上不应当禁止村民通过继承等方式取得两处以上的宅基地使用权。#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