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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被收回的情形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6

【案情介绍】
某村村民张某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上建有房屋三间,2003年5月,张某迁往某市,并将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2004年1月,该村为实施规划,将张某原宅基地上房屋拆除,将宅基地收回。张某不服,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此事,认为该村收回其宅基地的做法侵犯了其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本案评析】
通俗地讲,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居住和生活所使用的土地,通常是为村民才拥有的。但是,由于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出租、抵押、继承等行为而导致许多非农业人口由于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而对其占用的宅基地也拥有了使用权,从法律上分析,这种权利并非宅基地使用权,而只是由于对房屋的所有权,而在房屋存续期间对其所占用范围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农村村民因各种原因转为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其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如果房屋产权没有变化,可确定其对房屋占用土地进行使用的权利。在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应由集体收回宅基地。如果房屋产权发生了变化,应按变化后的房屋产权情况,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如果只是户主或部分家庭成员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其余家庭成员仍在农村居住,应按居住的家庭成员,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某在迁往市区转为非农业户口后,村为了实施规划而收回张某宅基地的做法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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