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6
【案情介绍】
申请人李玉甫对被申请单位朱各庄乡土地规划管理所于2000年6月20日作出的对其建房占地无权继承的决定不服,特申请向县土地规划管理局复议,经县局深入调查,查明:朱各庄乡朱各庄村村民李玉甫,其四叔李荣更于1999年初去世,李荣更原有旧房三间,1976年唐山大地震时倒塌,其宅基地闲置至今,李玉甫按照其四叔李荣更的遗嘱,继承李荣更全部遗产,包括该三间宅基地,并于1999年4月清理该地基,朱各庄村委会及时向乡政府反映这一情况,朱各庄乡土地所对其下达停建通知,并提出将宅基地收回集体的处理意见,李玉甫不服,向县国土局申请复议,要求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被申请人认为,李荣更原宅基地长期闲置,已丧失其宅基地使用权,属村内空闲地,李玉甫占用村内空闲地建房,应依法履行批准手续。【行政部门处理意见】
县国土局经过调查,朱各庄乡朱各庄村在唐山大地震中房屋倒塌相当严重,李荣更原有宅基地一直闲置至今,朱各庄乡在1992年宅基地有偿使用丈量登记表中登记的即是“未建宅基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52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1.维持朱各庄乡土地规划管理所提出的处理意见,李玉甫无权继承现占宅基地使用权;
2.李玉甫私建住宅,未经批准,由县土地规划管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