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6
案情介绍
某村村民孙某为增加收入,将其宅基地上一间房改建为仓库,对外提供有偿仓储服务,县国土局知道后,欲对其做出处罚。
【本案评析】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是政府批准用于村民建住宅使用的土地。村民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未经依法批准,村民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如果因法定的事由,村民需要改变宅基地用途的,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即有关当事人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