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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也有权获得安置房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2-25

     家在外地的陈女士,2000年大学毕业后,选择留在某省会城市打拼。经过十几年的辛苦奋斗,努力打拼,在这座城市有了自己的家庭、有了事业,还有了属于自己的房子。高昂的房价使得陈女士只能购买一套面积较小的房屋,根据城市户籍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面积达不到落户的要求,所以,尽管已经融入到了当地的生活中,陈女士在户口上仍然属于外地人。外地人的身份没有影响陈女士一家其乐融融的生活,直到有一天,陈女士所在的小区由于区政府道路改造,要进行前期拆迁。拆迁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二选一。考虑再三,为了一家人生活的舒适和孩子上学的方便,陈女士决定选择安置房。就在陈女士向拆迁方表达要进行房屋置换的意愿时,拆迁方却拒绝了她的要求,拒绝的理由便是陈女士不具有当地户口,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陈女士十分不理解,自己购买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仅仅因为一个户口的问题,就被剥夺了获得安置房的权利。为了表达不满,陈女士拒绝在拆迁协议上签字,也拒绝搬家,甚至多次找拆迁方进行理论。岂料,律师,希望可以得到专业的法律帮助。迁方不仅不理会陈女士的诉求,甚至一纸诉状将陈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陈女士限期搬迁。无奈之下,陈女士找到了办案经过:

第一步:找到漏洞、驳回起诉

    接到案子,律师首先对拆迁方的起诉状进行了分析。在这个民事诉讼中,拆迁方根本就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而且陈女士的据拆行为与拆迁方并无任何利益上的关联,拆迁方因此而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陈女士限期搬走的行为得不到任何法律上的支持。因此,律师在庭审中,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步:乘胜追击、赢得主动

    法院最终做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陈女士的维权之路首战告捷。律师乘胜追击,分析了拆迁方的拆迁行为,对其具体行为中存在的违法点进行了一一分析和研究,并以其“拆迁行为补偿违法”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眼见事情愈演愈烈,陈女士的维权意志坚定不移,拆迁方首先慌了神。尚未等到开庭之日,拆迁方就主动要求与陈女士和解,请求陈女士撤诉,消除社会影响。谈判席上,原江律师有理有据,深入分析了拆迁方的违法行为,并指出了拆迁方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强大的事实面前,拆迁方不得不承认了自己工作的失误,并同意了陈女士获得安置房的要求,甚至给了陈女士一套二室一厅,大大超出了陈女士的预期。获得满意的结果,陈女士也随即撤销了对拆迁方的起诉。此事到此,皆大欢喜。

律师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由此可见,法律并没有对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加以诸如“户口”之类的限制,该市拆迁方的做法明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谓的拆迁政策,也要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平等地位的实现,需要我们每一个人运用法律的武器来实现。在实践中,只要拆迁方的行为违法,就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而作为被拆迁的一方,实现自己的合理目诉求也就轻而易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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