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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升值导致房产纠纷呈现三个特点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2-29

近日接到这样的咨询。说合同签订一年后,开发商仍然没有动工,因此我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双倍返还购房款。法院审理后,虽然没有支持我的双倍退款要求,但是在返还购房款的基础上,判决开发商额外支付相当于已付房款的80%作为赔偿。我想问问都有哪些情况可以要求双倍退款?

    律师解读: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双倍罚金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恶意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作出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双倍罚金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形下适用:

    一、《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安置补偿房屋的事实。”

    三、《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提醒购房者,以上规定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双倍退款的责任,但是购房者要注意搜集证据,否则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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