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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律 > 房产案例 > 正文房地产交易所原所长侵吞巨额公款被判刑13年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1/29 山西阳泉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所原所长兼太原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原主任崔福云侵吞公款238万多元,已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8月,崔福云在任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所所长兼太原市房地产信息中心主任时,利用职务之便,与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所原副所长霍怡姝商定开办公司挣钱。此后,崔福云安排会计宋某将公款近217万元陆续转入其开办的太原市房地产咨询服务中心及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1998年11月,崔福云以太原市房地产信息中心的名义,将山西省林产品公司等4单位的交易费34万多元,直接转入自己的太原市房地产咨询服务中心。
2000年9月,崔福云安排会计宋某将太原市交通总公司应向市房地产交易所交纳的评估费近两万元,转入自己的太原市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2000年底,崔福云以解决交易所职工住房为由,向太原市诚达房地产公司要了3套和平苑小区的住房。之后,他以每平方米900元的价格卖给3名临时工,收取房款近21 万元,交入自己与人合开的荒岛房地产公司。
2001年3月7日,崔福云的太原市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在办理太钢七府坟东钢小区住宅楼交易时,收取交易费22万余元,但崔福云一直未将此款上交市房地产交易所。同年4月30日,市房地产交易所举办春季房地产交易会时,才减半审批将11万多元交易费上交,其余11万多元仍留在他的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崔福云利用职务之便,转出和截留公款285万多元后,除为单位职工补贴房款和支付旅游等费47万多元外,其余 238万多元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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