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案件点评 滚动图片

房产继承是否一定要进行公证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2-03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某一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和确认的活动。公证具有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和较强的证据效力。
  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把被继承人的遗产转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继承同时又是一种法律制度。
  建设部和司法部在1991年8月31日联合发出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公证是一项非诉讼活动,是在无纠纷的情况下办理的,经公证后,能防止日后发生纠纷和争议。房地产权属转移中,房地产继承占了一定的比例,继承牵涉到的法律问题很多,但是各地登记机关因房地产继承办理的权属登记所引起的纠纷却很少,其原因除了登记机关对因继承办理的转移登记较为重视以外,由于当事人办理了房地产继承公证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因此,继承的房产应在进行公证后才能进行权属登记。
 
 
 
  以下是网站介绍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创建,专门为北京及全国各地客户提供土地权属、房屋买卖、继承、离婚、建设工程等方面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为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教学服务。靳律师所带领的“安居律师”团队由多名房地产专业资深律师组成,对房地产法律理论有系统研究(包括二手房买卖、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已购公房、央产房、物权保护、夫妻及家庭共有、继承析产、确权、无权代理等专业领域),对房地产诉讼有丰富的经验。有能力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房地产法律服务。
欢迎来电咨询,靳律师接待电话:134 260 37149
网站关键词:
北京房产律师 北京房地产律师 北京专业房地产律师 北京房屋买卖律师 北京二手房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北京继承律师 北京商品房买卖律师 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律师 无权代理 央产房 居间合同纠纷 房产诉讼 打房产官司 房地产中介
房产律师 房产法律咨询 房地产律师 房地产专业律师 房地产律师咨询 房产纠纷律师 二手房法律咨询 婚姻房产律师 房屋继承 房地产转让 北京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北京房产律师事务所 找房产律师 聘请房产律师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
 

 

分享到:
上一篇:小心房产交易虚假公证多 下一篇:房产之争——在“养父”猝死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