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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之争——在“养父”猝死之后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2-03

  
孤寡老人罗zz去世前,留下一份遗嘱,要将房产留给养女ss。老人去世后,生前没有往来的弟弟罗xx却找出3个证人,指证老人因受胁迫,立下遗嘱,而胁迫者正是ss的姐姐ff和她们的母亲邵xx。
  结缘
  上世纪60年代,上海知青罗zz在安徽某劳改农场认识了ss的父母,双方结为至交。1987年,邵xx计划外怀孕,生产队要求邵xx引产。
  当时的罗zz尚未婚娶,他向生产队承诺收养邵xx腹中的孩子。不久,孩子出生,这就是罗zz倾注了全部爱心的养女ss。
  罗zz孤身一人,把ss家当成自己家,把ss当成亲生女儿对待,在安徽工作的日子里,他始终把ss带在身边,负担她所有的生活费和学费。
  1995年,由于罗zz老人不方便照顾幼小的养女,ss跟随亲生父母来到了南京,但她所有的生活费和学费仍由罗zz支付。由于ss学习繁忙,她与罗zz老人平时通过书信往来,而逢年过节,ss的父母会将老人接至家中,共享天伦。
  1996年,罗zz老人退休后回到上海自己的拆迁安置房里,与在南京的养女一家互有来往。双方约定,等ss毕业后,到上海工作并照顾养父。
  猝死
  转眼到了2005年,ss开始在一家电子公司实习。由于近一月没接到养父的电话,担心老人身体有恙的她拜托母亲去探望养父。
  2005年7月23日,ff和母亲到了上海罗zz老人的家中。老人的身体状况不是太好,邵xx和ff帮助他收拾了家里。
  后来闲聊时,邵xx随口问了句:“ss实习马上结束了,你有什么安排吗?”
  老人指着房子深情地说:“ss是我在这个世界上唯一的亲人,我的房子留给她。”
  随后,老人在一张纸上写下了“ss是我养女,今后房产归ss所有,其他兄弟姐妹无权干涉”的遗嘱。
  第二日,ff和母亲拿着这份遗嘱返回了南京。
  又过了几天,ss和父亲把罗zz老人接到了南京。老人在南京待了10天,身体状况令人担忧。ss于是提前结束了实习,收拾东西准备与养父一起前往上海。
  8月8日那天,父女二人一起登上了去上海的火车。可罗zz老人却突然面色发黄,说自己不太舒服。
  后经确诊为上消化道出血,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遗嘱经南京市公安局鉴定,确实是罗zz老人的笔迹。
  老人没有妻子儿女,手持遗嘱的ss成为他50平方米房产的继承人。
  胁迫?
  等到ss料理完老人的后事,赶到养父在上海闵行区的房子时,却发现门打不开了。原来老人生前很少往来的弟弟罗xx早已将门锁更换,并在内居住。
  他认为,哥哥与ss之间没有法定的领养关系,事实上也没住在一起,不能形成事实上的养父养女关系。
  何况他有哥哥的3个邻居作证,证明哥哥是在受ff和其母亲的胁迫签下遗嘱的,遗嘱当属无效。而他作为第二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遗产。
  诉讼
  无奈之下,ss委托江苏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的徐安银律师将罗zz老人的弟弟罗xx告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认定罗zz老人所写的遗嘱合法有效,罗xx立即迁出罗zz老人的房子。
  徐律师认为ss继承罗zz老人的房产,不仅合法而且合情合理。
  首先,罗zz老人有权立遗嘱将属于自己的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罗zz老人在自书遗嘱中表明了他与ss之间是养父与养女的关系,而ss从小到大的抚养费均由他提供。而且罗zz生前的同事、书信,都能证明老人与ss是事实上的感情深厚的养父与养女关系。
  其次,罗xx所提供的证人证言缺乏真实性。结合以上缘由,罗zz当日所立的自书遗嘱应认为有效,房产应由ss继承。
  判决
  2005年年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ss及其代理人追加了罗zz老人的其余6个兄妹为被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使罗zz生前与ss以父女相称,也不能直接推断出罗zz收养ss的事实,根据本案证据,法院不能认定ss是罗zz的养女。
  而罗xx等认为罗zz生前留下的遗嘱是受胁迫形成的,应属无效遗嘱,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
  相反,在立遗嘱后至罗zz老人死亡这段时间,其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撤销遗嘱,且在遗嘱上的签名经公证处证明是真实的,因此法院认为这份遗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当属有效。
  因此,将房产判归ss所有;罗xx迁出该住所;诉讼费由ss承担。(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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