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3-22
从国务院文件要求来看,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有个方面:(1)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列支;(2)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偿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土地出让收人中安排,地方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人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从各地规定来看,在费用承担的比例上,养老保障金中个人和集体承担部分不高于70%,政府部分不低于30%。个人和集体承担部分分别从征地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中抵缴,政府出资部分主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对此,一些地方立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湖南省规定,政府和集体负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保障资金来源包括:(1)征地时,各地可以征收不高于每平方米20元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2)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3)征地当年不少于20%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5)其它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对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并确立了如下制度:
1.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作为征地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自2006年4月起,各地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增被征地农民,政府在征地的同时即应作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做到即征即保。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社保资金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二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的范围。
2.建立了严格、透明的社保资金监督和管理制度。一是建立了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为规范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人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二是建立了资金管理情况定期公布制度,为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相应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三是社会保障资金到位与供地相联系的制度,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凭证,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位证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位证明》办理供地手续;四是建立了保障资金预存制度,在政府承担部分的资金保障上,广东、海南、江西等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存制度,要求用地单位报批材料前,将经劳动保障部门核算所需的政府、集体、个人所负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人在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中。#p#分页标题#e#
3.建立了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财政、民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