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3-22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到位问题,如何解决
实践中,部分地区在征地过程中,社会保障资金长期不到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无法落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有关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划拨,被征地农民社保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不予批准用地,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此,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如果发现被征地项目已经批准,用地单位已办理手续或已开始用地,但社会保障资金仍未落实,保障方案仍未实施,那么,就有权要求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尽快落实社会保障方案,必要时可以向征地批准机关反映问题或了解情况,对于有关部门拒不答复或无故拖延的,可通过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要求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不足部分向农民收取,是否合法
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各地的规定中都明确规定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来源,其基本原则是农民、农民集体和地方政府共同分担。2006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因此,从现行规定来看,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费用来自两部分:(1)从征地补偿安置费中支付,但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文件中未具体规定从补偿安置费中支付的比例,根据2007年4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由此可见,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只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费用,而不是全部,具体标准一般由地方规定。(2)从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中解决。政府承担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应不低于30%。
由此可见,实践中部分地区向被征地农民另行收取社会保障费用或将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作社会保障费用的做法,都是不符合规定的。
征地实践中,地方政府通常与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除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以外,其他征地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使用和分配。目前,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认识和理解上存在偏差,常常发生纠纷,既影响了经济建设,又给社会稳定留下了隐患。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