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3-2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关系到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尤其是在征地补偿分配中,土地补偿赞的性质决定土地补偿费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这就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是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基本前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构成享有分配权的要件。目前,由于国家法律中对此未明确规定,以致于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纠纷。
1.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构成的一般要件。从现行规定和各地实践来看,应从以下方面来把握:(1)具有所在村组的户籍,户籍管理制度是我国目前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农村地区,户籍制度将农民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法律形式联系在一起,使其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建立,成为界定村民资格的重要依据,实践中,一般农民集体成员都具有所在村的户籍。当然,户籍的取得应是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在方式上,除了村民由于出生而自然取得所在村的户籍外,还可根据《婚姻法》、《收养法》规定,通过婚姻、收养关系取得所在村的户籍,还可通过政府组织的移民、村庄合并等取得所在村的户籍。(2)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仅要求具有所在地户籍,还要与农民集体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活动,认真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但是,对于有合法原因,使村民无法承担义务的,不得以未履行义务为由否定其成员资格,剥夺、限制其收益分配权。(3)长期居住在所在村、组,并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4)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来说,农民集体的成员都有承包土地,这里的承包主要是指家庭承包。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对于只符合某一条件的村民,例如只有户口但未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空挂户”,是不能确定其成员资格的。
从当前地方立法情况来看,截至2007年12月,全国已有山东、辽宁、安徽、陕西、重庆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其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范围和资格条件,一般情况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5)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4)符合国家移民政策,经依法批准移民搬迁户口迁入的;(6)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特殊主体资格的认定。实践中,有的村民可能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成员所应具备的要件,但由于特殊原因,仍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补偿分配权。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类:
(1)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不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2)服刑人员。对于服刑人员并不能因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丧失村民资格,从而剥夺其征地补偿费分配权。#p#分页标题#e#
(3)出嫁女及入赘婿。对于户籍未迁出,、并一直生活在原村、组,认真履行了对集体经济组织应尽义务的,则仍然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所生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且户口登记在该村、组的,至少应享有本集体成员同等收益分配额的一半。对于出嫁后不在原村居住,没有履行村民义务,只是户口未迁出的,是否享有分配权,应通过村民会议的自治权来决定。对于入赘婿,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后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因此,男方到女方所在村、组落户生活的,只要认真履行了对集体经济组织应尽的义务,那么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就应当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4)新生儿。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新生儿出生后,自然就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权利和义务。新生儿在征地前已出生的,在分配土地补偿款等方面,应当享有同等村民待遇。
(5)在校大、中专学生。根据我国户籍管理法和我国高等院校招生录取的相关规定,大、中专学生应将其学生粮户关系迁入就读院校所在地。这类人员的户籍及离开居所都是暂时的,由于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且其完成学业主要依靠土地收益,从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维护其收益分配权。实践中,大部分地区规定农业户口的大、中专在校生在在校期间至就业之前,应具有原户籍所在地村、组的成员资格。因此,大、中专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要求享受本村村民同等收益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现役军人,包括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根据《兵役法》规定,义务兵和不满十年的志愿兵户籍迁出具有暂时性,并没有脱离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性质,在其退役后原则上仍然要以土地耕种为其生活的主要物质保障。对于这类军人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但是,如果在部队一旦提干或转志愿兵超过10年后,有了固定的收入,即使今后转业,国家也将对其安置,在这种情况下,应不再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7)离退休回乡人员。离退休人员大多系国家正式职工,能够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离退休、退养人员无论因政策或历史原因返回原籍村组落户,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应充分尊重村民自治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只要这类人员的户籍已经迂回农村,以合法身份分配了承包土地,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履行了各项村民义务,那么在各项村民权利上应当与其他村民无异。
实践中,存在个别村民为了把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承诺不享受有关分配权利。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款时,这部分村民便以当初的承诺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要求法院认定该承诺无效。对此类约定的效力发生争议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审查并确认其效力,双方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例如《婚姻法》、《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提出受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时,不但应负举证责任,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其应在协议书或者保证书成立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超过1年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实践中,人民法院处理这类问题时,如果不存在致使承诺无效的明显证据,一般应认定为对分配权利的放弃,是民法上的权利处分行为,承诺只要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就应认定为合法,对其反悔主张一般不予支持。#p#分页标题#e#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